(2017)苏0312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733柏中立与张传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中立,张传厚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733号原告柏中立,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松,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被告张传厚,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中立诉被告张传厚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中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中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虎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