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马振杰与蓝田县普华镇石韦村委会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杰,蓝田县普华镇石韦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马振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蓝田县普华镇石韦村委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蓝田县普华镇石韦村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田县普华镇石韦村民委会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蓝田县普华镇石韦村民委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蓝田县普华镇石韦村民委会银行存款,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