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邓雅婷与李社铭、王守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雅婷,李社铭,王守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663号原告邓雅婷,女,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周利君,女,199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社铭,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魏守霞,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守旗,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史自礼,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0900779435269R。住所地:中原告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负责人经前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理人刘要欣,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邓雅婷诉被告李社铭、王守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雅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雅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雅婷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滑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