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元星与被告薛根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元星,薛根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82号原告:薛元星,男。被告:薛根旺,男。原告薛元星与被告薛根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5月9日,原告薛元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元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薛元星负担。审 判 长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图 雅人民陪审员 景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左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