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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执异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阳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皇姑支行,沈阳市北陵农场,沈阳市农垦联合企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执异352号申请人:沈阳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姚家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兵,辽宁合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骁骁,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皇姑支行,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郭忠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沈阳市北陵农场,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商伟菊,该场场长。被执行人:沈阳市农垦联合企业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蹇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皇姑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北陵农场、沈阳市农垦联合企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4]沈中执字第153号)的过程中,申请人沈阳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沈阳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撤回变更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阳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解全晖审判员 张卓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