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建春,张鹏尧,张鹏程,芦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建春,张鹏程,张鹏尧,芦生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583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峰,男,1983年12月23日生,该公司职员,住柳河县。被告:姚建春,男,1965年3月16日生,住柳河县。被告:张鹏程,男,1985年11月27日生,住柳河县。被告:张鹏尧,男,1987年10月2日生,住柳河县。被告:芦生明,男,1982年4月17日生,住柳河县。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建春、张鹏程、张鹏尧、芦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缓收),由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席庆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