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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曲沃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兰涛、刘艳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曲沃支行,刘兰涛,刘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曲沃支行。被执行人:刘兰涛,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刘艳坤,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曲沃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兰涛、刘艳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曲证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兰涛、刘艳坤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曲沃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曲沃支行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曲沃支行没有提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刘兰涛、刘艳坤未能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兰涛、刘艳坤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公安车管部门车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红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