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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苗利兵与吴天昌、张美荣(又名张立云)、许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利兵,吴天昌,张美荣,许智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苗利兵,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6日,住西沙柳营东路广元巷西5排4号,个体。被执行人吴天昌,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5日,现住榆阳区苗圃家属院(南郊)2号楼1单元602室,榆阳区苗圃职工。被执行人张美荣(又名张立云),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6日,住址同上,系吴天昌妻子,榆阳区世纪广场协管员。被执行人许智彪,男,汉族,约47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柳营东路广元巷东8排5号,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天昌、张美荣(又名张立云)、许智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天昌、张美荣(又名张立云)、许智彪向申请执行人苗利兵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72500元及利息185400元,由吴天昌向苗利兵一次性偿还借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90元、执行费11750元。但被执行人吴天昌、张美荣(又名张立云)、许智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天昌在榆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吴天昌(身份证号:612701196708250038)在榆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储蓄账户。二、划拨执行人吴天昌(身份证号:612701196708250038)在榆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储蓄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三、冻结被执行人吴天昌(身份证号:612701196708250038)在榆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储蓄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