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董志江申请宣告张泉红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志江,张泉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特10号申请人:董志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洲。被申请人:张泉红,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代理人:张春河。申请人董志江申请认定张泉红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董志江称,董志江与张泉红系夫妻关系,婚后无子女。张泉红于2008年4月2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无自主活动,呈植物生存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09年1月13日被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赖。现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张泉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春河为张泉红的监护人。张春河称,张春河系张泉红的父亲,张泉红现在为植物人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同意作为张泉红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董志江与张泉红系夫妻关系,婚后无子女,张春河与张泉红系父女关系。张泉红于2008年4月2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董志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泉红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5月5日作出吉瑞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05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泉红现植物生存状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董志江申请指定张春河为张泉红的监护人,张春河亦同意,经本院征询张泉红的母亲及姐姐意见,均表示同意张春河担任张泉红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泉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春河为张泉红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