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吴佳星与吴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星,吴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499号原告:吴佳星,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吴凯,男,53岁。原告吴佳星诉被告吴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吴佳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佳星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佳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