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南京市秦淮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南京市秦淮区贝克母婴童稚园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秦淮区贝克母婴童稚园,南京市秦淮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贝克母婴童稚园,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天妃巷***号。经营者:张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莫愁路***号。代表人:管刚,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国,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贝克母婴童稚园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1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贝克母婴童稚园上诉称,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贝克母婴童稚园属于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张蓓实际居住在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1号金润国际广场1212室。因此,本案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