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付恒星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501号付恒星,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湖北省。本院在执行付恒星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1281民初34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宋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