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日保、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日保,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邵波,王洋,日照市信达电力金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胡日保,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3262835-4。法定代表人:邵波,总经理。被执行人:邵波,男,汉族,系被告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洋,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日照市信达电力金具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汾水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6836147-5。法定代表人:邵林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日保与日照市信达电力金具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胡日保向本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信达电力金具厂名下的房屋和土地的拆迁补偿款2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市信达电力金具厂名下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2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外支付。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维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