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蔡玉妹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玉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特7号申请人蔡玉妹,女,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蔡玉妹要求宣告张国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国平,男,1955年4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红菱村委砚瓦池62号,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长期患××,生活无法自理,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此请求宣告龚韻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蔡玉妹为其监护人。经鉴定,2017年4月24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国平因患老年性痴呆伴发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国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蔡玉妹为张国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