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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丁普兴与田桂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普兴,田桂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159号原告丁普兴,男,汉族,1949年7月25日出生。被告田桂云,女,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原告丁普兴被告田桂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郑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普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普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