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青与何晓艳黄柏刚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何晓艳,黄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70号申请人:刘青,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何晓艳,女,汉族,1984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黄柏刚,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刘青与被申请人何晓艳、黄柏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青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晓艳所有的位于奉节县永安镇的房屋,查封被申请人何晓艳所有的位于奉节县永安镇的停车用房,查封被申请人黄柏刚所有的汽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青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晓艳所有的位于奉节县永安镇房产壹套,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何晓艳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何晓艳所有的位于奉节县永安镇停车用房,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何晓艳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黄柏刚所有的汽车,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黄柏刚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刘青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