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贾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某省,汉族,文盲,农民,住某省某市;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7日被某省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8年4月23日被某省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某省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判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某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贾某某到北京市平谷区某路某号被害人胡某、张某的暂住地,采用压力钳剪断大门挂锁等手段进入屋内,将1个双肩包、1个绿色迷彩行李箱及箱内1把盒尺、1个笔记本、1条黑色运动裤、1件白色长袖、1个床单等物盗走;2、2016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贾某某到北京市平谷区某路某号被害人郑某、苏某的暂住地,采用压力钳剪断大门挂锁等手段进入屋内,将8盒软包红塔山香烟、人民币28.3元及1对核桃、1个白磁盘、1个双肩包、1条皮带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3、2016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贾某某到北京市平谷区某路某号被害人韩某家,采用压力钳剪断大门挂锁等手段进入屋内,将人民币600元及银行卡等物盗走;4、2016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到北京市平谷区某小区某号被害人代某某暂住地,用压力钳剪断大门挂锁进入屋内盗窃时被代深圳当场抓获,未窃得财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坦白、犯罪未遂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贾某某盗窃所得财物共折价人民币六百八十八元三角,除已起获发还的部分外,余款人民币六百元,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韩某(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清)。三、在案扣押的压力钳二把、改锥一把、双肩背包一个、收据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