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8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之佳电子有限公司与唐德亮、杨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之佳电子有限公司,唐德亮,杨红玲,中山市惠腾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8287号原告:深圳市三之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梁捷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广东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德亮,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杨红玲,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中山市惠腾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法定代表人:唐德亮。原告深圳市三之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德亮、杨红玲、中山市惠腾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德亮、杨红玲、中山市惠腾照明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三之佳电子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唐德亮向原告支付货款71313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被告杨红玲、中山市惠腾照明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根据被告唐德亮的要求向其供应多种电解电容产品。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4月19日,原告分批次向被告唐德亮指定的单位交付相关的货物,货款累计总价71313元。被告曾承诺按月支付货款,但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并且被告现已下落不明。被告杨红玲与被告唐德亮是夫妻关系,被告中山市惠腾照明有限公司是被告唐德亮所开设的自然人独资企业,原告按被告唐德亮的要求向该公司供货,故被告杨红玲、中山市惠腾照明有限公司应对本案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唐德亮、杨红玲、中山市惠腾照明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根据被告唐德亮要求向其供应多种电解电容产品,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4月19日,原告分批次向被告唐德亮指定的单位交付相关的货物,经对账,被告唐德亮确认欠原告货款总价71313元。后原告向被告唐德亮催讨货款无果,且被告唐德亮现已下落不明。另查,被告中山市惠腾照明有限公司是被告唐德亮所开设的自然人独资企业,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杨红玲与被告唐德亮是夫妻关系。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及主张提交证据有被告唐德亮签名的对账单、相应的销售单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唐德亮拖欠原告货款71313元,有原告提交的有被告唐德亮签名的对账单、相应的销售单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唐德亮经原告催收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唐德亮付货款713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杨红玲与被告唐德亮是夫妻关系,原告以被告杨红玲与被告唐德亮是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杨红玲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山市惠腾照明有限公司虽然是被告唐德亮所开设的自然人独资企业,但其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被告中山市惠腾照明有限公司不是本案买卖关系当事人,原告要求被告中山市惠腾照明有限公司对涉案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德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之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3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三之佳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诉讼保全费733元,共2343元,由被告唐德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