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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韩东锋与蒋艳臣、蒋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东锋,蒋艳臣,蒋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4113号原告:韩东锋,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英,女,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系原告之妻。被告:蒋艳臣,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荀秀秀,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艳军,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林场职工,住敦化市。原告韩东锋与被告蒋艳臣、蒋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韩东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蒋艳臣、蒋艳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东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东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韩东锋负担。审 判 员  孙雅妍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英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