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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隋兆强与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兆强,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517号原告:隋兆强,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隋龙,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隋兆强与被告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隋兆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隋兆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隋兆强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源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