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50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女孩刘XX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5年7月生育女孩刘XX,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8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女孩刘XX由原告抚养;三、被告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万元(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娟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