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685号原告王某甲,女。委托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