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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685号原告王某甲,女。委托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