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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样带与朱胜根、何惠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样带,朱胜根,何惠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981号原告:朱样带,女,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朱胜根,男,汉族,1944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何惠芳,女,汉族,1945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朱样带与被告朱胜根、何惠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样带于2017年5月10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样带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样带负担。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章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