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枝与被执行人赵勇、杨润花、马慧斌、申文浩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枝,赵勇,杨润花,马慧斌,申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李枝,男,汉族,1954年4月11日出生,个体户,住大同市城区安益园4-3-6号。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南郊区三号院20号楼-3-5号。被执行人杨润花(系赵勇之妻),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无业,住同被告赵勇。被执行人马慧斌,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迎宾东路19号院-1排3号。被执行人申文浩,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山阴县东环路日升1区8排10号。保证人谢慧清(系马慧斌之妻),女,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同被执行执行人马慧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枝与被执行人赵勇、杨润花、马慧斌、申文浩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勇、杨润花、马慧斌、申文浩不能履行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谢慧清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6年12月30日自愿为马慧斌提供担保,本院据此对谢慧清位于大同市城区友谊南街光熙苑小区1号楼4单元10层18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现因马慧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李枝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裁定如下:谢慧清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李枝清偿欠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樊国怀执行员 刘 欣执行员 徐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