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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91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胜祥代理审判员  马文山代理审判员  葛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