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91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胜祥代理审判员 马文山代理审判员 葛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