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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五矿钢铁杭州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矿钢铁杭州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745号申请执行人:五矿钢铁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41号浙江新世纪金属材料现货市场。法定代表人:谈泽民,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五矿钢铁杭州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0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