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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广路与方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路,方道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679号原告:李广路,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道海,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李广路与被告方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路申请撤回对被告方道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路负担。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