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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五台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楼配电室,盗割电缆线约10余米。作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楼配电室,盗割电缆线约10余米。作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工地8号楼配电室,盗割电缆线约8米。作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赃物销赃,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亲属赔偿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交条及谅解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亲属能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所得及收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健安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