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8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邱玉明与谢建鼎、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明,谢建鼎,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476号原告:邱玉明,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翰斌,将乐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建鼎,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新兴村新塘口B栋202室。法定代表人:余小春,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区东新五路徐碧一村66幢。负责人:洪振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颂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明与被告谢建鼎、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玉明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玉明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邱玉明负担。审判员  伍岩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