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53号原告:姜某,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华,上饶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