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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53号原告:姜某,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华,上饶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