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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殿辉与冯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殿辉,冯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赵殿辉被执行人冯爽申请执行赵殿辉与被执行人冯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083号民事调解:一、上诉人冯爽2017年1月1日前支付给赵殿辉人民币3万元,于2017年4月1日前支付给赵殿辉人民币4万元,双方本案争议权利义务终结;二、如冯爽没有按照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赵殿辉有权要求冯爽一次性偿还人民币7万元并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6%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1083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