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田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3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嘉定区,住本市嘉定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16时许,驾驶牌号为皖P6XX**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行驶至本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近曲阳路口时,因闯红灯被执勤民警杨某、辅警马某某依法拦停,后田某某为逃避处罚突然强行驾车逃逸,将马某某拖行数米后倒地受伤。案发后经鉴定,马某某因外伤致右膝部挫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马某某、胡某、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立刚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