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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屯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屯溪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周广,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德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屯溪支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城东综合商往楼10-1幢102-202号,机构代码70495193-9。负责人:汪青,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广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屯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1881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