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焦某与李某、刘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李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55号原告:焦某,男,汉族,1958年12月14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义,系××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某,女,汉族,1963年6月14日生,住××。被告:刘某1,男,汉族,1986年5月5日生,住址同上,系李某之子。被告刘某2,男,汉族,1989年9月30日生,住址同上,系李某次子。原告焦某与被告李某、刘某1、刘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焦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焦某承担。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