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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段件发与尹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件发,尹招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2706号原告段件发,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招文,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件发与被告尹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件发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朝龙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喻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