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段件发与尹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件发,尹招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2706号原告段件发,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招文,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件发与被告尹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件发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朝龙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喻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