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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世刚与陈日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世刚,陈日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750号原告:吕世刚,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辛桂东,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日永,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迎春大街天和大厦1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世刚与被告陈日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世刚撤回对被告陈日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盖松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