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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执恢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庄广毅、闫陌宸、临江市盛隆经贸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临江市盛隆经贸有限公司,庄广毅,闫陌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恢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大街125号。法定代表人:王发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临江市盛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通江路15号。法定代表人:庄广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庄广毅,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临江市盛隆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临江市万隆花园1302号。被执行人:闫陌宸,女,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万隆花园1302号。上述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胡文生,男,1963年4月17日生,临江市盛隆经贸有限公司职员,住临江市建国街。被执行人: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红嘴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庄广毅、闫陌宸、临江市盛隆经贸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被执行人闫陌宸所有的吉AVT6**宝马车一辆已被本院以42.7万元拍卖完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除轮候查封房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该轮候房产现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鹿贵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管清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