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传华与张伟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华,张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华,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张伟生,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王传华与张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传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5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伟生支付申请执行人配件款1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传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4日被执行人张伟生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传华10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王传华领取了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