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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邓银锋与何备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银锋,何备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493号原告邓银锋,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何备战,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银锋与被告何备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原告邓银锋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银锋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银锋撤回对被告何备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邓银锋承担。审 判 员  曾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