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雅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领飞润滑产品有限公司、谭志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雅田肥业有限公司,荆门领飞润滑产品有限公司,谭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17-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雅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荆门领飞润滑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飞,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志飞。申请执行人湖北雅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领飞润滑产品有限公司、谭志飞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因荆门领飞润滑产品有限公司、谭志飞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做出裁定对被执行人谭志飞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产、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x��xx栋单元-x楼xxx号的车位、车牌号为川Axxx**小汽车进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荆门领飞润滑产品有限公司、谭志飞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车位及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谭志飞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谭志飞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x号xx栋单元-x楼xxx号车位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谭志飞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