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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云森、大厂回族自治县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云森,大厂回族自治县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特5号申请人:王云森,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恬园小区商业楼*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峰。申请人王云森与被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云森申请称:2013年10月3日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看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沟通过程中,申请人通过按揭方式购买该处房屋。2013年10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将大厂潮新佳苑的房子0002幢03单元3层0301号房卖与申请人,申请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39771.00元。支付首付后,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打征信报告,经被申请人审核该征信没有问题,申请人支付了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按揭贷款6500元费用。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申请人一直等待该诉房屋办理贷款的有关消息,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联系。2014年上半年,申请人实在等不及就跟被申请人协商全款方式购买房屋,但是被申请人需要加50000元房款才可以继续贷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下半年,申请人再次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贷款是否能够办理下来,被申请人承诺可以,但是不管是贷款还是全款都需要加房款10万元;2015年申请人再次联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需要加购房款12万元办理全款或者贷款手续;201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联络,被申请人答复为申请人多支付购房款20万元才能为申请人办理贷款,所以本案申请人不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不付款的事实,而且在整个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申请人隐瞒了不为申请人办理按揭贷款的事实及私自涨价的事实。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2014年11月2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对该违约行为,被申请人隐瞒该证据。关于补充协议内容。因为申请人未对该协议的内容签字,所以该协议未成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承认向其他买受人办理了交房手续。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廊坊仲裁委员会(2017)廊仲裁字第3号裁决,并重新审理。被申请人云峰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13日,廊坊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廊仲裁字第3号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4977.1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四)本请求的仲裁费用22541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反请求的仲裁费用为24340元(已由被申请人预交),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关于王云森提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理由。申请人王云森与被申请人云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留有通信联系方式,申请人王云森应该为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承担责任。故申请人王云森以被申请人隐瞒不能取得联系的证据的撤销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王云森所提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云森请求依法撤销廊坊仲裁委员会(2017)廊仲裁字第3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王云森负担。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呼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