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字第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淑婷与被告傅强离婚纠纷一审裁定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婷,傅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字第5642号原告孙淑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燕,女,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臣冬,男,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傅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连江海,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淑婷与被告傅强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曾于2016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陕0112民初6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孙淑婷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10月9日和2016年10月11日分别向原告孙淑婷和被告傅强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孙淑婷系在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内又起诉,但未有证据证明有新情况、新理由,故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淑婷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鲜鸽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