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084号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谢德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玉川大道南。诉讼代表人: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王行智。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为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东敏审 判 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杨 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