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影与王影、常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影,王影,常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990号原告:李影,女。被告:王影,女。被告:常雪梅,女。原告李影诉被告王影、常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李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影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影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