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庆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423号原告:李庆,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93102439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与被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庆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宝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