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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奇与被执行人西安奥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奇,西安奥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鲍奇。被执行人:西安奥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奇与被执行人西安奥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鲍奇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第46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X年X月工资X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申请人押金X元;五、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为申请人补缴X年X月至X年X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奥风贸易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故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6)第462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鲍奇的执行请求。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