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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5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顾峰与许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峰,许世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5066号原告:顾峰,男,汉族。被告:许世鑫,男,汉族。原告顾峰与被告许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因原告顾峰与被告许世鑫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顾峰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顾峰负担。审 判 长  吴守祥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人民陪审员  王林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