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5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顾峰与许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峰,许世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5066号原告:顾峰,男,汉族。被告:许世鑫,男,汉族。原告顾峰与被告许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因原告顾峰与被告许世鑫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顾峰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顾峰负担。审 判 长 吴守祥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人民陪审员 王林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