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绍生与王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生,王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368号原告:徐绍生,男,195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自强,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原告徐绍生诉被告王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绍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元,由原告徐绍生承担。审 判 长 孙满宗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