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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绍生与王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生,王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368号原告:徐绍生,男,195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自强,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原告徐绍生诉被告王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绍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元,由原告徐绍生承担。审 判 长  孙满宗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