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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董五根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五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291号被执行人董五根,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董五根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董五根已将本院(2017)豫06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6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