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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范银平与被告葛杨霞、张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银平,葛杨霞,张建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180号原告:范银平,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夏县东风西街育英巷政府二院居民。被告:葛杨霞,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坡底乡崖底村西坪组居民。被告:张建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平陆县圣人涧镇圣人涧村居民。原告范银平与被告葛杨霞、张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范银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银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银平负担。审判长  轩芬婵审判员  任文革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冬丽 搜索“”